看热播剧《理想之城》中6个劳动法问题: 性骚扰、内奸门、开除、就业歧视 ...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暨本公众号创始人 | 刘秋苏
孙俪饰演的苏筱,是职场热播剧《理想之城》的女主角,是一名建筑造价师。《理想之城》这部职场剧从职场困境出发,聚焦建筑造价师的细分领域,讲述苏筱在职场漩涡中挣扎、徘徊和自救的成长之路。
既然是职场之路,自然免不了与劳动法有关系。于是,我从一开始就抱着以劳动法角度为切入点来看这部电视剧的。目前我看了十二集,按照连续剧的剧情顺序理出来六个劳动法方面的法律点,让我们一起边看剧边找劳动法!
一、本剧开播不久,苏筱就遭遇职场最大的一个坎坷:因为坍塌安全事故被集团公司开除了!那么,假设苏筱向公司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能得到支持吗?
建设工程领导小组贺胜利一行人在安居工程建筑工地检查后,合影的时候突然背后的临时建筑坍塌发生了安全事故,致使5人受伤。事故发生后自然要追责,一些人员受到了责任处罚,其中处罚最重的就是开除苏筱。苏筱当时担任众建集团有限公司商务合约部的成本主管,集团公司认为,苏筱没有尽到跟踪审计的职责,失职了,对集团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予以开除。
从劳动法的角度判断,公司是以《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3项解除的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安全事故显然并非负责工程成本造价的苏筱造成的,也没能看出她存在严重失职的情况,其实公司本质上就是在为这起安全责任事故找一个替罪羊,正如剧中电视台播报中所说坍塌原因是由作业人员操作不当引起。苏筱也解释是现场管理不善造成的,现场有安全主管监理项目经理,并且属于建筑材料没有达标,偷工减料,不能让自己背锅。在劳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双方关系是不平等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用人单位系经营主体,应当承担市场发展中的经营风险,经营风险不能转嫁给劳动者,除非劳动者在主观上存在严重过错或者重大过失。
因此,公司的行为显然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苏筱如果据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应该能够得到支持。
二、被开除后,苏筱四处找工作,面试很多公司,于是遇到就业歧视,很多公司不招录被开除的劳动者。假设,苏筱有证据证明应聘单位是因为自己被开除而不录用,能打赢官司吗?
吴红玫与苏筱在哈尔滨工业大学土木工程专业本科时是同学,毕业后苏筱继续在本校读硕士,吴红玫则考取了中国人民大学的人力资源硕士。一同到上海打拼。一个进了赢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招聘主管,一个进了众建集团有限公司担任成本主管。
吴红玫想帮助老同学,就把苏筱的简历夹在一堆简历中放在人力资源总监玛丽亚办公桌上。后来玛丽亚发现后就问吴红玫:“一个在行业重点工程项目中犯了错误并且被开除的人,你认为哪家大建筑公司会用它?”“如果她不是你的朋友,你作为招聘主管还会不会招这样有职业污点的人?”另外一个公司的招聘者在面试时,得知苏筱是被开除的,同样拒绝录用,不过口头上却说,让苏筱回去等消息。
2019年7月,浙江喜来登度假村有限公司以“不合适原因:河南人”为由不录用闫佳琳,结果被法院判决:赔偿闫佳琳精神抚慰金及合理维权费用损失10000元、向闫佳琳进行口头道歉并在《法制日报》公开登报赔礼道歉(道歉声明的内容须经原审法院审核)。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平等就业权作为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劳动就业领域的具体体现,其实质为劳动者可以自主选择用人单位并平等获得就业机会和相应待遇,招聘单位不能以劳动者系女性、被开除、与以前的单位发生过仲裁诉讼等因素不平等对待劳动者。
假设苏筱有证据证明应聘单位是因为自己被开除而不录用自己,我相信她能打赢官司!
三、苏筱遭遇上司性骚扰,怒而挥拳痛打色狼,如果据此解除劳动合同能主张经济补偿吗。作为女性劳动者,遇到职场性骚扰的时候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受到职场性骚扰时,苏筱没有忍气吞声,直接暴揍偷窥者——苏筱的职场遭遇,具有现实的意义。2021年8月初,阿里女员工爆料遭遇了性侵害,8月下旬对方被检察机关以涉嫌强制猥亵罪批准逮捕,在社会上广为关注。阿里决定接下来将开展对于包括性骚扰在内的员工权益保护的培训和调查,制定《反性骚扰行动准则》。
性骚扰,是指违背他人意愿、通过各种方式与对方进行与两性内容相关的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严重影响他人内心安宁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规定了被性骚扰者的法律救济和单位的义务,即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受到职场性骚扰的员工,一定要有法律意识,要及时固定证据,包括报警、手机视频、录音、通话、照片、微信等多种方式搜集遭到性骚扰的证据,这样就可以通过正常的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假设苏筱以性骚扰为由向这个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上应当是支持的。
理性提醒:像苏筱那样殴打上司的方式不足取,万一打成轻伤了,自己有可能构成犯罪,那就得不偿失了。
苏筱愤而离开公司,假设她一去不回头,后来去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大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会得到支持吗?
我的意见是不支持赔偿金,但可以视为用人单位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进而支持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理由是:苏筱并没有证据证明公司明确表示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公司单方解除的情形,因此可以认定为公司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员工虽然是被迫离开公司,但在当场并没有表示不同意,且以行为同意了解除劳动合同,因此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裁决或者判决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当然剧情的发展是,苏筱收拾好一切后,离开公司到电梯口之后又返回了公司,找到天成总经理汪炀,将自己事先写好的成本管理方案交出,明确提出了解决方法,可以令项目盈利。最后汪炀伸手表示:天成正式欢迎你加入!但由于总公司赢海集团人力资源总监玛丽亚的反对,汪炀找到集团董事长赵显坤,赵显坤当场指示玛丽亚:“给苏筱办理入职手续!”一锤定音,令人感动。
那么张小北的表达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规定,法定节假日全年共计11天,其中春节放假三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也就是说,春节7天假期,实际上分两部分,一部分是3天的法定节假日(不能补休),每天是3倍加班工资;一部分是休息日,不能安排补休的则按照每天2倍加班工资来支付给劳动者。从劳动法的角度,7天能多拿加班工资相当于17天的月正常工资(以D代替):(D/21.75)*3倍*3天+(D/21.75)*2倍*4天=17D/21.75那么倒推一下,张小北说7天多拿4200元,推测一下他的应发工资可能是:第一种情况就是按照加班工资基数就是正常工资,那么算起来应发工资为5374元左右。第二种情况就是双方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是5374元左右,实际上他的工资很高。
我们知道,上海的最低工资标准不含劳动者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那么目前的最低工资标准2590元,按照最低的缴费基数,上海社保缴费个人最低5975元/月*10.5%=627.37元,公积金下限为248元,则最低应发工资大概为2590+627+248=3465元。意味着用人单位最低要支付的应发工资达到3465元。
估计张小北的工资肯定不会比最低工资高多少:过年他不愿回家想留在上海加班,不想给女朋友买衣服,后来就算去商场买了也是买的打折的商品,嫌地铁票价贵就坐公交。吴红玫看着高档橱窗里的衣服,抛出了一脸艳慕的表情,神色哀怨,那一幕令人感到在大都市打拼的艰辛和无奈。
好运爆棚了,谁都挡不住。苏筱参与的项目连续三次中标集团项目。第三次在领先国际项目的内部竞标中,爆发了“内奸门”。在集团内部开标现场,当宣布天成建筑有限公司以6300万中标后,天科建筑有限公司总经理黄礼林大吵大叫,说天成在天科安插了内奸窃取了他们的核心数据才中标的,他的证据是手机中的录音,有人匿名提前打电话透露的。而在前一天天成召开投标会议的时候,苏筱说查阅过天科近几年的数据,推测出天科的投标价在6400万元至6600万元之间,据此将投标价定为6300万。五人参加的会议中,只有东林和陆争鸣不知道为什么苏筱知道天科的数据。
是天成公司经过排查,认为打匿名电话最大的嫌疑人是东林,于是将东林开除。
显然,这种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任何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的,当然构成违法,如果东林主张赔偿金的话,应当予以支持。当然,后面峰回路转,东林又回来工作了。